《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合规新要求解析(上)
继《⼈⼯智能⽣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其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布仅一周后,2025年3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和公安部联合公布另一项重要法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因为其生物识别属性,属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别,其采集和使用需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时,与其他类别相比,在个体识别层面具有天然的独特性,包括:
-
稳定性较好(人脸特征具有相对唯一性,且长期稳定);
-
远程可识别性(人脸信息识别过程无需接触设备,可通过摄像头远程采集);
-
可感知性强(人脸特征直观可见,而指纹、虹膜等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则较难被直接观察);
-
信息丰富度高(不仅可用于身份识别,还能提供年龄、性别、情绪、健康状况等信息,在智能分析和人机交互中应用广泛)。
因此,对人脸识别技术(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FRT”)应用及相关人脸信息处理的监管难度较大,且随着智能终端(如智能手机等)的普及,监管挑战呈现陡增趋势。《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提供更为系统、有效的监管框架。
1. 新《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的差异
网信办早在2023年8月8日便发布了相关内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实际上早在去年9月30日,便已经在网信办2024年第23次室务会内部会议上审议通过,并获得公安部同意。由于立法过程相对充分,最新出台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与升级。以下梳理了十个较为重要的优化与升级点(详见图一)。

2. 新《办法》带来的合规新要求(附“企业合规自检清单”)
在近距离观察《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如何“升级”的同时,考虑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即正式施行,如何充分利用这一短暂的“过渡期”来理解和消化《办法》,已成为人脸识别技术产业相关方(尤其是人脸识别技术的部署者)面临的紧迫合规要求。
为了更好的应对《办法》所带来的合规新要求,本文对于《办法》全文二十个条款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归纳出一份可供“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梳理人脸信息”相关产业参与者直接应用的《合规自检清单》(详见图二)。帮助相关参与主体能未雨绸缪,依据《办法》自测合规健康情况,识别新合规要求中的薄弱环节,并在《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完成针对性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