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和监管:解读《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5年3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正式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简称《办法》)。同时,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相关标识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国标“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简称配套国家标准)亦同时落地,二者都将于今年的91日始生效,提供了五个半月的过渡期

 

 

 

 

 

 

 

 

 

 

 

 

 

 

 

 

 

 

 

 

 

 

 

 

 

 一、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实质性差别

 
 
 
 
 

 

 

网信办曾于2024914日就AIGC标识内容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公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无重大实质性变化,同样保留了全文十四个条款的短幅设计。

尽管两者间无重大实质性变化,但最新《办法》除了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严谨的字词校对外,同时亦结合征求意见期所获得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以下关键调整(详见图一)。

 

 

 

二、新《办法》的正式施行将为人工智能产业带来新的合规要求
 
 
 
 
 

尽管《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实质差异,但《办法》的正式落地、尤其是更为细化的配套国家标准同步施行,以AIGC的可识别性为监管切入点,为监管提供了更为合理的法律视角。《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的施行,不仅为如何有效监管AIGC提供了明确方向,同时也对AIGC产业链中的各相关方提出了更具体的合规要求和“手把手”级指导。

1. 通过完善关键定义和对于标识的法律分类,明确两类标识的使用场景

首先,《办法》对相关关键概念进行了法律定义和分类,如界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文件元数据等关键概念。《办法》第二条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明确分类为显式标识(Explicit Label隐式标识(Implicit Label,并对其提供了精准的法律定义。两类标识的定义是《办法》全文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中国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中首次引入的类似分类,其内容将对未来AIGC标识及监管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同时,《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简称《合成规定》)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既有法律法规相互联动,并作为对前者的补充。《办法》进一步呼应《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内容,《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对于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添加显式标识隐式标识作出了了义务性和鼓励性规定(详见图二)。

 

 

2. “敏感”AIGC特定生成场景下,明确规范如何标识不同类别的AIGC

其次,《办法》结合AIGC的五种具有代表性分类,即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在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AIGC生成应用场景中,《办法》第四条对相应标识的位置和形式作出了明确的操作规范(详见图三)。根据《办法》显示,该规范同时扩大适用于AIGC内容在“下载、复制、导出”等AIGC必要流转环节。

 

 

3. 特定AIGC场景下,不同类别生成内容的识别规范

此外,《办法》针对AIGC传播环节的规范中,通过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针对两类重要的参与者进行了规范,明确相关义务性要求。这两类参与者分别是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其中对于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办法》第六条在一般性规范性要求的基础上,还进一步针对该类服务者区分了三类特殊场景进行细化规定(详见图四)。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对“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相关检验义务,区分为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应用程序提供AIGC服务两类场景进行规范(详见图五)。

 

4.《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说明、提示义务及合规推定

关于AIGC流程中的重要文件性内容,即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就AIGC交互过程中所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办法》第八条对该《用户服务协议》中服务提供者关于AIGC标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性要求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在用户主动向服务提供者申请提供未加显式标识的AIGC的场景中,服务提供者可利用《用户服务协议》的公示效力,即满足在其中明确用户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AIGC。但在这种特殊场景下,服务提供者需要额外承担以下义务:保存提供对象的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

5. 用户主动声明并标识AIGC的义务

针对AIGC流通环节中数量庞大且存在监管难度的“用户”群体,《办法》在第十条对这一群体作出了概括性的规范要求,即要求用户在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AIGC时,应当:(1)主动声明;(2)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同时,《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强调,针对已完成的标识,任何主体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或为前述行为提供协助,或进行不当标识行为。该条款将为可能衍生的侵权行为定性、有效监管和追责提供法律支撑。

 三、配套国家标准等配套法律文件进一步提升《办法》的可操作性

 
 
 
 
 

 

 

根据网信办的官方报道,此次关于AIGC标识监管机构将采取一套组合拳策略,即除了简明扼要的十四条《办法》外,相关监管机构还将同步或已经发布至少三个配套法律文件: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配套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该标准将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标识规范,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标准化指导意见;

  • 由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网安秘字〔202529号)。该指南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以及

  •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

在这些配套法律文件中,配套国家标准对《办法》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网信办在2025315日、《办法》颁布后的次日,公布了配套国家标准的官方图解(简称图解)。该图解旨在为公众提供便于理解的官方解读,帮助人们在配套国家标准全文尚未公布的情况下,提前了解相关内容。

配套国家标准的官方图解与《办法》高度契合,该图解通过“Tip(提示)项目明确:

  • 配套国家标准仅适用于生成合成服务者和内容传播服务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 AIGC的文件元数据中均应存在隐式标识;以及

  • AIGC文件中,应仅保留一份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

图解由研制背景适用范围标识内容显式标识隐式标识标准实施日期六部分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项显示标识中,图解结合《办法》中的规定,对于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交互场景界面等六类具有代表性的AIGC,提出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标识要求,并提供了可直接供公众参考的可视化示例(详见图六)。在《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对相应标识提示的文本内容必要组成、字体大小、字型和颜色清晰度、标识设置具体位置、标识持续时间、节奏提示频率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以确保相应标识的可识别性。

图解同时在第五项隐式标识中进一步从兼顾技术的角度规范了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的要素包涵要求(如图七)。

对于内容隐式标识,图解进一步明确指出,可以选择的数字水印等形式。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对于《办法》及配套法律文件对内容隐式标识的布置要求进行了相应解释,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不作强制要求。为降低平台企业标识成本,提升落地实施的可操作、可执行性,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文件元数据标识等低成本实施的可行方法。本次相关立法中,“在元数据隐式标识设置了预留字段,可用于记录标识完整性、内容一致性等安全防护信息,为促进标识技术创新发展和保护标识安全性预留了空间

  总结   

 

《办法》及配套法律文件的陆续施行,一方面为AIGC产业链中的各境内外参与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构建了合理、有序的监管环境,避免其被不法使用或滥用。此次《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的出台恰逢两会结束,“人工智能”成为热点议题,多位专家委员围绕AI安全防护、大模型数据安全、“幻觉”问题及监管立法等方面积极建言。

作为两会后首部人工智能监管立法,《办法》在充分考量本土AIGC水印技术发展现状的同时,力求在确保规则先行的基础上,避免因高昂合规成本对产业发展造成过度限制,并为技术升级留出一定空间。这是中国人工智能立法领域的一次非常高效的立法尝试。